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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審查,被告人張某某在合肥市廬陽區一傢網吧上網時結識瞭被害人葉某某。
2016年11月13日,葉某某向張某某談及準備考駕照,張某某表示他有發小在駕校工作,可以幫忙。葉某某遂先後支付3350元交與張某某作為學習考取駕駛證的費用。因朋友付某某也要學駕照,葉某某又將張某某介紹給付某某,2016年11月18日,付某某支付3150元交與張某某作為學習考取駕駛證費用。
拿到上述款項後,張某某並未聯系其發小,替葉某某、付某某報名,而是將上述款項花銷。
2016年11月27日,張某某向葉某某、付某某謊稱可以不必考試能通過科目一,要求葉某某、付某某各支付600元。當日,付某某通過支付寶、微信向張某某支付1200元。之後,張某某又以考科目二需要打點為由,向付某某索要800元。2016年12月25日,付某某向張某某支付800元。2017年元月,張某某告知付某某駕駛證已經辦妥,向付某某索要1000元的好處費,1月2日,付某某再次向張某某轉款1000元。
張某某收到上述款項後,始終未來安排葉某某、付某某學習報考駕照相關事宜。
2017年1月18日,葉某某、付某某發覺被騙後向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報案。2017年2月7日,公安民警將張某某抓獲歸案,張某某歸案後如實交代瞭罪行。
2017年7月12日,本案在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庭審中,張某某認罪悔罪,案件當庭宣判,張某某因犯詐騙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。(高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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